「以刑逼民」是指,當事人之一方(被害人)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迫使另一方接受或答應自己民事上的請求或主張。通常透過「以刑逼民」是為了讓對方可能被判刑的壓力,來解決原本的私權糾紛。
實務上多半會建議雙方在和解時,請被害人在和解成立之時,在一份空白的「撤回告訴狀」上簽名蓋章,以防對方將來不撤告。若被害人尚未提出告訴,為求謹慎,可同時請對方在「刑事告訴狀」與「撤回告訴狀」上簽名蓋章,以利用撤回告訴後不能重新再提一次之規定,提出告訴後立刻撤回。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3條之規定,除了被害者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享有獨立告訴權,就算被害人已經與加害人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仍可以提出告訴,不受影響。因此,在進行和解時,必須請被害人配偶或爸媽、監護人等一起參與協商、簽「撤回告訴狀」。
需要注意的是,被害人只能在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因此加害人尋求和解,速度要快;另外,被害人則要注意,由於告訴撤回後不能重新再提,即使對方耍賴不支付和解賠償金時也一樣,因此對雙方來說,撤回告訴跟支付賠償金最好能同時進行,最為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