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亂罪

規定於刑法第100條至第102條,行為人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

如以強暴脅迫方式著手實行犯罪,即構成普通內亂罪;如以暴動方式實行前述犯罪,則構成暴動內亂罪。

刑法 第100條
  1.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2.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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