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科罰金
為避免短期
自由刑
所可能產生的弊端,而變更原先所宣告之徒刑或
拘役
,改為科以
罰金
,採易科罰金者,不須入監執行,為機構外
處遇
方式。
法律規定
根據刑法第41條:
要件:
所犯之罪為
最重本刑
5年以下
所宣告之刑為6個月以下的
徒刑
或
拘役
,該所宣告之行為
諭知
應
執行之刑
,包括
單純一罪
、
數罪合併應執行之刑
、
累犯
加重後之刑等,最後總計應執行之刑應在6個月以下。
能收刑事矯正之效果並維持法律秩序。
折算:新台幣1,000元或2,000元或3,000元折抵1日(刑法第41條後段)
效力:
易科罰金
執行完畢者,與受宣告之刑執行完相同
相關條目
易刑處分
易科罰金
易服勞役
易以訓誡
易服社會勞動
緩刑
假釋
刑法
,
刑罰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