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稱「毀棄損壞」,指的是使所毀損之物,失去其全部或一部的效用。
毀棄、損壞前2條(文書、建築物、礦坑、船艦)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
毀損罪為刑法罪章之名稱,刑法分則第35章「毀棄損壞罪」,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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