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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瞭然法則

(The Plain View Doctrine)

一目瞭然法則係指司法警察基於合法搜索拘提逮捕羈押進入某場所時,在司法警察目視範圍內發現得為證據之物品,得為無令狀扣押。一目瞭然法則係為避免取得令狀不及致證據滅失、保障執法人員及公眾安全。

亦即僅容許警察以「目視」之方式所發現其他證據違禁品時,始得為扣押行為,而不允許警察為另一次搜索之行為。

為避免濫用,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1. 限於為合法的搜索、拘提或其他合法行為時,發現應扣押之物;
  2. 必須有相當理由相信所扣押之物為證據(或其他違禁品);
  3. 僅得以目光檢視,不得為翻動或搜索之行為。

另案扣押之物

「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刑訴第152條),應以警察立即、明顯之發現為限,亦即警察須有相當理由確信所發現之某物為得扣押之物。

刑訴第152條、第137條第1項漏未規定拘提、逮捕,屬立法疏漏,顯與法正義有違。因此,學說認為,只要偵查機關所為係合法之行為時,其一目瞭然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應類推刑訴第152之規定,准予合法之無令狀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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