係指當事人之一方(被害人)利用刑事訴訟程序的進行,順便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除了可以將紛爭解決一次性,最大的好處是民事部分可以不用繳交裁判費用。
一般來說,被告觸犯刑法,要受到國家處罰。而如果所觸犯的刑法同時也傷害到其他人,受害的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也就是請法官除了就被告所犯的罪予以處罰外,也要決定被告應該要怎麼賠償被害人。
此制度衍生出「以刑逼民」的現象。
一旦雙方達成和解,通常會約定「不得再追究同一事件」。然而,刑事程序中的「告訴權」是不能放棄的,因此就算約定了「不得再提起告訴」,受害人仍然能夠硬向檢察官提起告訴或是向法院自訴。實務上多半會建議雙方在和解時,請被害人在和解成立之時,在一份空白的「撤回告訴狀」上簽名蓋章,以防對方將來不撤告。若被害人尚未提出告訴,為求謹慎,可同時請對方在「刑事告訴狀」與「撤回告訴狀」上簽名蓋章,以利用撤回告訴後不能重新再提一次之規定,提出告訴後立刻撤回。
需要注意的是,被害人只能在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因此加害人尋求和解,速度要快;另外,被害人則要注意,由於告訴撤回後不能重新再提,即使對方耍賴不支付和解賠償金時也一樣,因此對雙方來說,撤回告訴跟支付賠償金最好能同時進行,最為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