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撤回

告訴撤回係指告訴權人實行告訴後,以言詞或書面方式(學說上認為準用告訴之方式,刑事訴訟法第242條),為撤回之意思表示,但限於告訴乃論之罪始得撤回。

撤回告訴時間須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包含刑事訴訟法第291條之再開辯論,但不含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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