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證事實

待證事實是指關於犯罪是否成立之事實中真偽不明,尚待當事人提出證據以證明其存否之事實。

舉例而言 檢察官起訴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被告否認販賣之事實,辯稱係無償贈與其友人毒品等語,則被告是否有販賣第一級毒品之行為,即屬該案之待證事實。

法院是否調查某項證據之標準在於該證據之待證事實是否於案情具有重要性,甚或影響相關證據之價值判斷。倘該證據之待證事實於案情具有重要性,或該證據影響其他相關證據之價值判斷時,法院即應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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