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告訴

告訴權人且提出告訴的話,就稱為「告訴人」。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可以在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所提出的告訴。

如果在偵查階段,撤回告訴應該向警察檢察官表示,檢察官就要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

在起訴後,就應該向法院表示,法院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規定為不受理的程序判決。但是,告訴人在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以後,就不能再撤回告訴,法院仍然要對被告有罪無罪實體判決。此外,撤回告訴的人不可以再就同一件事情提出告訴。如果再提出告訴的話,就會被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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