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不起訴處分

相對不起訴處分,即「得為不起訴」,係檢察官得基於便宜原則裁量案件是否以不起訴為適當而為不起訴之處分。相對不起訴處分包括微罪不舉(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執行無實益(刑事訴訟法第254條)。

例如 被告沒有任何前科,因為沒有錢,肚子又餓,在超商偷了一個20元的麵包,後來向超商道歉,雙方達成和解。超商願意原諒被告時,檢察官認為不要起訴被告,讓被告有自新的機會,會比起訴被告讓法院判刑還要適當的話,就會作出不起訴處分。

又如 被告犯了殺人罪,已經被判決無期徒刑確定,他雖然也犯了賭博罪,但是因為賭博罪最多罰錢,對於執行的無期徒刑影響不大,檢察官可以選擇不要起訴賭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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