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igent Circumstances)
又稱逕行搜索。一般的搜索程序原則上要先由法官核發搜索票,而緊急搜索是指雖然沒有取得法官核發的搜索票,因情況急迫在符合特定要件下,可以直接搜索住宅或其他場所。然而,在搜索完畢必須事後陳報法院,否則會被法院認為是違法取得的證據,進而得認定無證據能力。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2項可分為:
為避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脫逃,或有事實認為有人在內犯罪,為阻止犯罪發生,但因情況急迫,來不及聲請搜索票,可例外無令狀搜索。(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
這種搜索的目的,在於發現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被拘捕的人,是「人」的發現,必須限於對住宅或其他處所搜索,一旦搜索到應被逮捕或拘提的人後,即應停止搜索。
例如,員警聽到屋內有人喊救命,因為情況急迫,緊急進入屋內搜索犯罪者及阻止犯罪繼續進行。
檢察官在偵查中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若不立即搜索,證據可能在24小時內會被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時,為保全證據,可以無令狀搜索。(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
例如,檢察官依據監聽內容,知道甲涉嫌參與製造第二級毒品,部分已接近製造完成,疑似進一步聯絡交付毒品給第三人,如果將製造的毒品交付第三人,證據將會被湮滅或隱匿,且有急迫性,有保全證據的必要。
因此,檢察官可以不用聲請搜索票,而直接發動搜索,以搜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半成品及相關設備與原料。
檢察官在偵查的時候,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若不迅速搜索,在24小時內將有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的可能,檢察官也可以不用搜索票直接去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同時報告檢察長。
拘提乃「對人的強制處分」,與搜索、扣押之「對物的強制處分」,迥不相同。檢察官偵查中,如須實施搜索、扣押,依法必先取得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否則,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緊急或急迫情況,其搜索、扣押始告適法。
故如容許司法警察(官)執檢察官簽發之拘票(對人的強制處分)以實施搜索、扣押(對物的強制處分),無異鼓勵「假拘提之名而行搜索、扣押之實」,以規避法院就搜索、扣押之合法性審查。
本件偵查程序中,司法警察(官)係執有檢察官簽發之拘票,非法院核發之搜索票,且既已拘提上訴人到案,能否認有情況緊急而得逕行搜索、扣押之相當理由,其合法性,甚有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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