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帶搜索係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合法執行拘提、逮捕、羈押時,雖無搜索票,仍得逕行搜索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可立即觸及之處所。
附帶搜索範圍已從身體擴大至「立即可觸」(可以立即控制之範圍,immediate control),為參考美國實務作法,以防止受處分人利用其可觸及、控制範圍內使用武器為攻擊行為,抑或湮滅相關證據。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