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uptsache)
主物為具備獨立效用,並得為權利義務的客體之物,係相對於從物而言,主物係受從物輔助之物。例如電視跟遙控器,前者為主物,後者為從物。
主物與從物皆為獨立之物,從物並非主物的成分,因一物一權,所以主物與從物共有兩個所有權;主物與從物如分屬兩人,將無法發揮從物的效用,也可能減少主物的效用,所以法律規定主物處分的效力及於從物,以避免減損物的價值及妨害經濟上的效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則依當事人約定。
如 汽車、船、腳踏車、房屋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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