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權

(Persönlichkeitsrecht/droit de personnalité)

人格權係指存在於權利人自己身體,以人格上利益為標的權利,人格權因出生而取得,因死亡而消滅,且專屬於權利人一身,不得為移轉或繼承標的生命身體健康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權利屬之。(民法第195條)

以人格權受侵害為內容,而向法院請求除去之侵害除去請求權,為維護人性尊嚴所必要,應予終身保障,自不得因受侵害者於一定時間不請求除去其侵害,即不予保障,與民法規範消滅時效之立法目的在於確保交易之安全與維持社會秩序之公平無涉,故民法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之人格權侵害除去請求權,並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以「不法」為侵害要件

人格權侵害責任之成立以「不法」為要件,而不法性之認定,採法益衡量原則,就被侵害之法益、加害人之權利及社會公益,依比例原則而為判斷;倘衡量之結果不足以正當化加害人之行為,該侵害即具有不法性。

民法第 18 條
  1.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2.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慰撫金

刑法上對於人格權的保障,可參加人格權(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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