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rsönlichkeitsrecht/droit de personnalité)
人格權係指存在於權利人自己身體,以人格上利益為標的之權利,人格權因出生而取得,因死亡而消滅,且專屬於權利人一身,不得為移轉或繼承之標的,如生命、身體、健康、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權利屬之。(民法第195條)
以人格權受侵害為內容,而向法院請求除去之侵害除去請求權,為維護人性尊嚴所必要,應予終身保障,自不得因受侵害者於一定時間不請求除去其侵害,即不予保障,與民法規範消滅時效之立法目的在於確保交易之安全與維持社會秩序之公平無涉,故民法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之人格權侵害除去請求權,並無消滅時效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