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要約,就是一方向他方為締約之邀請的意思表示,所以稱為要(邀)約。依據民法第154條規定,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也就是說,當一方提出要約時,就必須受到要約內容的拘束。
如 某甲將合約內容郵寄給某乙,就屬於要約,當某甲提出要約之後,就必須受到要約內容的拘束。某乙在要約有效期間,可以隨時依要約的內容提出承諾,某甲不能拒絕。這就是要約的拘束力。
法律上對此並無限制,明示或默示均可,只要客觀上足以認為該意思表示已達要約之要求,即可發生要約之效力,但在要式契約中,要約仍需以要式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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