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係指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經聲請權人聲請後,對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行為能力加諸一定之限制。(民法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第1項)
也就是說,一個人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對於一般事務的理解能力及處理能力明顯地降低,雖然生活起居還可以自理,但是法律關係上比較複雜重要的事情,例如買賣房地、借款、保證、合夥等等,已經無法做出正確的判斷,這時候可以向法院聲請輔助宣告,由法院選任一個輔助人從旁協助他做重大或複雜的決定。
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