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表

公示送達

公示送達係於存在特定法定事由時,得依法公告,於法定期間經過後,即生送達效力。原則上須當事人聲請,僅於特定情況下法院得依職權為之。

法定事由

  1.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2. 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3. 應受送達人駐國外,不能囑託在外國之領館及機關送達或預知無效者

生效起算

自公告之日起:

民事訴訟法 第152條

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就應於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但第150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如果你是想知道刑事訴訟上的公示送達,請參見公示送達(刑事)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