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係於存在特定法定事由時,得依法公告,於法定期間經過後,即生送達效力。原則上須當事人聲請,僅於特定情況下法院得依職權為之。
自公告之日起:
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就應於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但第150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如果你是想知道刑事訴訟上的公示送達,請參見公示送達(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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