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轄係指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管轄區域境界不明導致不能辨明有管轄權之法院,或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而須由直接上級法院依當事人聲請或受訴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
當事人對於指定管轄之裁定不得抗告,亦不能於上訴時隨同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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