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審判法院由數名法官共同組成而進行判決。
「合議制」的法院審判案件之組織,依訴訟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有3人以上之法官共同審理訴訟案件,此時所組成者為「合議庭」。在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合議庭均由3位法官組成;最高法院則由5位法官合議。
例如 甲法官擔任受命法官、乙法官擔任陪席法官、丙法官擔任審判長,案件由甲、乙、丙3位法官共同合議審判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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