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秩序

「公共秩序」指國家社會之一般的要求或利益之行為規範。一種不成文規範的整體,依當時社會或倫理上主流觀點,在特定領域是人類有序共同生活的前提。

民法第72條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例如 當事人立約訂定「不得再以任何方式追究他方刑責」,如其真意係拋棄刑事訴訟權,即有違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000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違背公共秩序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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