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

土地登記,謂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與他項權利登記

土地登記係地政機關依法定程序,將應登記之事項,包括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標示、所有權及他項權利之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情形登錄於登記簿(土地登記以電腦處理者,係登載於地籍資料庫),以確定權利之歸屬與權利狀態而公示第三人,並藉以管理地籍、課徵土地稅賦及推行土地政策之行政行為

又依照《土地法》第37條第2項可知,土地登記之內容、程序、規費、資料提供、應附文件及異議處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土地法 第37條
  1. 土地登記,謂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
  2. 土地登記之內容、程序、規費、資料提供、應附文件及異議處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土地登記之目的

地籍整理

調查地籍以明瞭土地之客觀狀態、標示與權屬關係,像是:各宗土地之坐落、界址、面積、地價、使用狀況、改良物情形、土地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等資料,是政務推行的基礎工作。

土地法 第36條
  1. 地籍除已依法律整理者外,應依本法之規定整理之。
  2. 地籍整理之程序,為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
土地法 第38條
  1. 辦理土地登記前,應先辦地籍測量,其已依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方,應即依本法規定辦理土地總登記。
  2. 前項土地總登記,謂於一定期間內就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之全部為土地登記。

確定產權

土地一經登記,權利即被確定,合法產權受到法律之保障與限制,足以對抗第三人。

民法 第758條
  1.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2.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民法 第759條

土地法 第43條

  • 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

規定地價

照價徵稅、照價收買、漲價歸公等皆以規定地價為本,在土地登記辦理時,同時辦理規定地價,可作為地稅課徵及實施平均地權之依據。

憲法 第142條
  • 國民經濟應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實施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以謀國計民生之均足。
土地法 第153條
  • 標準地價之公布,應於開始土地總登記前分區行之。
土地法 第156條
  • 土地所有權人聲請登記所有權時,應同時申報地價,但僅得為標準地價20%以內之增減。

稅賦公平

基於量能課稅原則,擁有之不動產價值高者,應繳較多的稅賦,擁有不動產價值低者,繳較少的稅。土地登記後,確定所有權人土地的面積,並規定地價,確定土地價值,所據以課徵之稅賦方屬公平。

推行土地政策

土地登記後,不論公、私所有土地,已詳盡登載於土地登記簿上,且有地價冊及地籍總歸戶冊可資查詢。土地政策之改革或推行皆以土地之分配與利用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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