係指在訴訟程序上,以簡單、便宜、迅速、合目的性且最少的花費,理性地形成訴訟程序,並要求紛爭一次解決,也就是避免相同的訴訟標的以重複的訴訟程序加以審理,避免重複訴訟,以減少法院訴訟程序在費用與時間上的花費。
其中,「在同一程序一次解決紛爭」(aka 紛爭解決一次性),現在則是德國對該原則最主要的論述內容,延伸至有關訴之變更、訴之追加例外准許的「請求基礎事實同一」,以此做為目前實務見解更廣泛的解釋。
國家專門機關進行刑事訴訟,要在確保訴訟公正的前提下,儘可能採用較少的人力、財力和物力耗費來完成刑事訴訟的任務。
概要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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