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標的相對論 此說由學者邱聯恭提出,其主張由於民事訴訟法採處分權主義,原告有主導特定訴訟標的之權能及責任,而認為原告可選擇: 「權利單位型訴訟標的」:以實體權利作為訴訟標的(類似舊說) 「紛爭單位型訴訟標的」:以原因事實予以特定(類似新說) 效果 法院受原告特定訴訟標的之方式拘束。 相關條目 訴訟標的 民事訴訟法, 訴訟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