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規範理論 法律雖然是為公共利益或一般國民福祉而設的規定,但就法律的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想要產生的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可得知也有保障特定人的意旨時,該法律就屬於保護該特定人的規範。 以行政處分來說,第三人雖然不是處分的相對人,但作成處分所依據的法律如果也具有保障該第三人的意旨時,第三人具體主張其權益因該處分受損害,而為該處分的利害關係人,即應准許其依法請求救濟。(釋字第469號解釋理由書) 公法權利三要件 若符合以下三個要件,即可認定為公法上之權利: 規範的存在 有一賦予公法機關作為或不作為義務之規範存在。 規範同時包含公共目的及特定人利益 此規範除了公共目的之外,尚有兼顧保護特定人利益之目的存在。 主張權利之人屬於該規範欲保護之特定對象 主張利益之人在前述保護之特定人範圍之內。 相關條目 第三人效力 行政法, 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