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犯

幫助他人(正犯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然被幫助的正犯不知幫助之情,也成立幫助犯。 幫助犯的處罰,得按正犯的減輕之。協助正犯為犯罪之人,非主要犯罪者。幫助是指對於實施犯罪的人提供助力,而提供幫助的人就是幫助犯。

一般實務認為,幫助犯是以幫助的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若是以自己犯罪的意思而參與犯罪,則可能構成「正犯」。

舉例來說 甲跟乙共謀到丙家中偷竊,甲買通丙的管家丁,讓丁在半夜把房屋大門開啟方便甲乙進入,那麼丁就可能構成加重竊盜罪的幫助犯。​

刑法第30條
  1.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2.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要件

  1. 幫助行為
  2. 被幫助者有故意不法的行為
  3. 幫助行為必須對正犯的實行行為有直接影響
  4. 幫助者有幫助故意

例如 甲乙二人是保全公司同事,共同負責運鈔業務。甲明知乙有意侵占業務上持有的現鈔,竟不勸阻或採取措施避免,反倒是以上廁所為由離開現場,便利乙侵占現鈔,成立業務侵占罪的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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