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他人(正犯)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然被幫助的正犯不知幫助之情,也成立幫助犯。 幫助犯的處罰,得按正犯的刑減輕之。協助正犯為犯罪之人,非主要犯罪者。幫助是指對於實施犯罪的人提供助力,而提供幫助的人就是幫助犯。
一般實務認為,幫助犯是以幫助的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若是以自己犯罪的意思而參與犯罪,則可能構成「正犯」。
舉例來說 甲跟乙共謀到丙家中偷竊,甲買通丙的管家丁,讓丁在半夜把房屋大門開啟方便甲乙進入,那麼丁就可能構成加重竊盜罪的幫助犯。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
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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