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唆使原本沒有要從事犯罪的人,讓他產生犯罪意思而實施犯罪行為。若教唆原有犯意之人,若僅是強化其犯意,至多論幫助犯。
刑法在第29條規定了教唆犯的定義:「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例如 乙因為欠甲鉅額款項,甲就跟乙說丙的房子習慣放大量現金,做這一票就可以一勞永逸,乙因而起意進入丙屋中行竊而犯加重竊盜罪,那麼甲也會因為教唆乙闖入丙屋中行竊,而同樣要依照該罪來處罰。
教唆犯的成立,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例如 甲教唆乙打斷丙的腿,但後來乙只基於傷害故意去傷害丙,沒有要打斷丙的腿的意思,乙實施的傷害行為是因為甲唆使重傷害行為而挑起,甲屬於教唆犯,然而,重傷害與傷害同樣是侵害身體法益,重傷害的事實重於傷害事實,甲應成立普通傷害罪的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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