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庭

偵查主體(檢察官)為了了解案情所進行的活動。在刑事案件中,由告訴人提出告訴,或檢察官發現犯罪後主動偵辦,來開啟偵查程序,偵查程序可能包含警詢筆錄、偵查庭等,由檢察官主導調查證據,來決定犯罪嫌疑是否起訴被告

偵查庭程序

收到傳票後會有一段時間才開庭

偵查庭報到

開偵查庭告訴人被告雙方都要出席,開庭當天建議提前半小時到「地檢署」報到,記得持身分證向法警報到,並依照指示入庭即可。

檢察官先確認身分

進入偵查庭後,被告會坐在偵查庭被告席,而原告則是偵查庭原告席;檢察官會先對身份進行確認,如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及地址。

檢察官說明罪名及權利

檢察官接著會說明涉及什麼罪、為什麼被告,還有宣讀被告的權利有什麼。

三大權益

重要的辯答環節

被告與原告會在此環節被檢察官詢問一些問題,此時要記得盡量陳述完整且清楚、不要說話太快,並且留意書記官的筆錄內容是否正確。

不克出席務必請假

開偵查庭如果無故未到,將很有可能被拘提,甚至最後被通緝,所以如果真的不能出席,記得辦理請假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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