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庭
係偵查主體(檢察官)為了了解案情所進行的活動。在刑事案件中,由告訴人提出告訴,或檢察官發現犯罪後主動偵辦,來開啟偵查程序,偵查程序可能包含警詢筆錄、偵查庭等,由檢察官主導調查證據,來決定犯罪嫌疑是否起訴被告。
若受害人是向
警察報案,通常會先接到警局的
筆錄通知,由警方先初步詢問後在上送至
地檢署分案由檢察官偵辦;
若告訴人是委請律師直接向地檢署遞狀提告,也可能跳過
警詢的步驟,由檢察官視其調查需要安排開偵查庭,
訊問證人並釐清事實、調查證據。
偵查庭程序
偵查庭報到
開偵查庭告訴人及被告雙方都要出席,開庭當天建議提前半小時到「地檢署」報到,記得持身分證向法警報到,並依照指示入庭即可。
檢察官先確認身分
進入偵查庭後,被告會坐在偵查庭被告席,而原告則是偵查庭原告席;檢察官會先對身份進行確認,如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及地址。
檢察官說明罪名及權利
檢察官接著會說明涉及什麼罪、為什麼被告,還有宣讀被告的權利有什麼。
三大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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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選任
辯護人,意思是可請律師;如果被告有符合法定扶助的身分(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原住民),可以請求國家幫你請到法扶律師後再接受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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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辯答環節
被告與原告會在此環節被檢察官詢問一些問題,此時要記得盡量陳述完整且清楚、不要說話太快,並且留意書記官的筆錄內容是否正確。
不克出席務必請假
開偵查庭如果無故未到,將很有可能被拘提,甚至最後被通緝,所以如果真的不能出席,記得辦理請假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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