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訴權

免訴權又稱「緩訴權」,係程序法上之事由,係指不受特定追訴行為的特權而言,僅能構成程序法上之「訴訟障礙事由」。

憲法第52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依釋字第388號解釋意旨,是使總統涉犯內亂或外患以外之罪,暫時不能為刑事之追究,而非總統就其犯罪行為享有實體的免責權

又如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8項前段規定:「立法委員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拘禁。」免訴權係仍有刑事責任,僅追訴時受到限制。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