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判決處刑

又稱簡易程序,與簡式審判程序不同。

簡易程序是被告自己承認犯罪,或法院認為依現存的證據可認定被告犯罪,而被告所犯為一定的輕罪,在法院可以宣告緩刑、或6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有期徒刑拘役之情形下,由檢察官聲請或法官依職權作出簡易判決處刑。

此時,因為案情已經明朗,法院原則上可以不必開庭,但有必要時,仍然可以開庭調查。當然,這種「簡易程序」的案件,法院所宣告的刑度必須在前述範圍內,目的是給被告有自新的機會,也可以節省開庭勞費、符合訴訟經濟

易言之,簡易程序是相對於一般法院進行的通常審判程序來觀察的,如果在程序上法院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而逕科處被告刑罰法律效果,這種程序即稱為「簡易判決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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