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拘提(捕)

又稱緊急逮捕,拘提除了合法傳喚、通知後拘提逕行拘提時,都得先核發拘票,但有時情況急迫,連核發拘票的時間可能都沒有,有四種情況允許先拘再說(刑訴第88-1條),包括:

  1. 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2. 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3. 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很明顯的是最重本刑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的時候,就不可以發動緊急拘提。
  4.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88-1條
  1.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1. 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2. 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3. 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4.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2.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3.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犯罪嫌疑人,應即告知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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