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拘提(捕)
又稱緊急
逮捕
,拘提除了
合法傳喚、通知後拘提
、
逕行拘提
時,都得先核發拘票,但有時情況急迫,連核發
拘票
的時間可能都沒有,有四種情況允許先拘再說(刑訴第88-1條),包括:
因
現行犯
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
共犯
嫌疑重大者。
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很明顯的是
最重本刑
為1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專科
罰金
之罪的時候,就不可以發動緊急拘提。
所犯為
死刑
、
無期徒刑
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
逃亡
之虞。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88-1條
檢察官
、
司法警察官
或
司法警察
偵查
犯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
最重本刑
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
拘票
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
犯罪嫌疑人
,應即告知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相關條目
約談
傳喚
拘提
一般拘提
逕行拘提
緊急拘提
通緝拘提
逮捕
羈押
一般性羈押
預防性羈押
刑事訴訟法
,
強制處分
,
拘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