乃與待証犯罪事實有關之一切資料。係指刑事訴訟上用來確定當事人主張為真實的證明。(即證據裁判原則)證據須依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方法為調查,而能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者(刑訴155條第2項)。即為證明事實,使之明瞭之原因,其程度是證明到「使之明瞭」方可採之。
如 傷害案件扣案的木棍或驗傷單。
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須足以證明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必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69台上4913),否則僅能視被告為無罪(無罪推定原則,刑訴154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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