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mages)
當事人於締結契約之際,約定如債務不履行之時,應由債務人向債權人給付一定之金錢或其他之給付,稱為「違約金」。(民法第250條、253條)
若當事人未明白約定懲罰性違約金,則該違約金即為損害賠償預定性質違約金。
若債務以一部履行者,得比照債權人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民法第251條)。而違約金金額過高,法院得減至相當數額(民法第252條)。
當契約條款本身違反法律強制禁止,或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規定,會發生無效的結果,也就不會有違約金的問題。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