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人
具有組織性且有
法人
性質,可以獨立作成
行政行為
的
行政主體
,但必須受到
法律
的監督及規範。
可以作為行政主體的公法人有:
國家、
各級
地方自治團體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
農田水利會
、
行政法人
。
相關條目
不融通物
私權
普通審判籍
公共設施
公法上金錢給付
地方自治團體
自治團體
行政主體
行政法人
行政機關
沒入
私法人
單位
訴願審議委員會
機構
機關
獨立機關
工作權
行政法
,
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