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商品為虛偽標記罪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55條第1項)
行為人(商家)如果意圖蒙蔽、詐騙他人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將該商品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即構成本罪,不以確實有人受詐欺因此陷於錯誤而受有財產上損失為要件。
例如 口罩製造業者明知實際生產地為中國,卻在包裝上標示產地為台灣,即可能涉犯妨害農工商罪的對商品為虛偽標記
實務上倘被告於偵查中認罪而且非累犯又沒有前科,檢察官以緩起訴處分的可能性極大,但多會要求被告捐一定金額的公益捐。起訴後,倘於審判時認罪,被告亦可提出要求協商程序,以換取較輕刑度和緩刑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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