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刑法(Blankettstrafgesetz)
又稱「空白刑罰法規」、「有待補充之構成要件」,係指僅規定罪名、法定刑、部分構成要件要素,存在尚待補充的構成要件,而未完整規定全部構成犯罪事實,須以其他法律、行政規章、命令、學理等為補充,使得運作。
簡單來說,空白刑法係將刑罰法規僅在法律條文中就法定刑有完整之規定,而將構成要件(即空白構成要件)委諸其他法律或行政機關之命令、公告予以補充者。
爭議
空白刑法藉由行政機關之命令、公告而補充之內容,究竟屬法律變更,抑或是事實變更?
實務見解──釋字第103號解釋
釋字第103號解釋認為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2項專案指定管制物品及其數額之公告,其內容之變更,對於變更前走私行為之處罰,不能認為有刑法第2條之適用。而其餘理由書中提及,刑法第2條所謂法律有變更,係指處罰之法律規定有所變更而言。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2項專案指定管制物品及其數額之公告,其內容之變更,並非懲治走私條例處罰規定之變更,與刑法第2條所謂法律有變更不符。
由上可知,實務對此問題之一貫見解為,空白刑法補充規範之變更係為事實變更,並非法律變更。
學說見解──認為法律變更為主
雖亦有部分學者認為應屬事實變更,然對此問題,較多數學者認為應屬法律變更。其理由略為,補充空白刑法構成要件之行政命令或公告,雖不具法律之形式,亦無刑法之實質內涵,但通過與空白刑法相結合,即成為空白構成要件的禁止內容,而足以影響可罰性之範圍。既此補充規範因法律之授權而具有法律之效力與強制力,則此種內容變更應屬法律變更。
構成要件故意認定
當行為人對於補充空白刑法之規範發生錯誤時,究竟屬於構成要件錯誤還是禁止錯誤?關於行為人對空白刑罰之故意範圍(認知範圍),學理上有「替換理論」與「社會意義理論」二說之分。 實務向以「替換理論」做為裁判標準,即以行為人僅須對自己行為之「自然意義」有所認識即可(即知道自己在做什麼,如我正在踩油門或我誤會油門為煞車,後者即屬欠卻自然意義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