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工具

空白刑法(Blankettstrafgesetz)

又稱「空白刑罰法規」、「有待補充之構成要件」,係指僅規定罪名、法定刑、部分構成要件要素,存在尚待補充的構成要件,而未完整規定全部構成犯罪事實,須以其他法律、行政規章、命令、學理等為補充,使得運作。

簡單來說,空白刑法係將刑罰法規僅在法律條文中就法定刑有完整之規定,而將構成要件(即空白構成要件)委諸其他法律或行政機關之命令、公告予以補充者。

爭議

空白刑法藉由行政機關之命令、公告而補充之內容,究竟屬法律變更,抑或是事實變更?

實務見解──釋字第103號解釋

釋字第103號解釋認為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2項專案指定管制物品及其數額之公告,其內容之變更,對於變更前走私行為之處罰,不能認為有刑法第2條之適用。而其餘理由書中提及,刑法第2條所謂法律有變更,係指處罰之法律規定有所變更而言。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2項專案指定管制物品及其數額之公告,其內容之變更,並非懲治走私條例處罰規定之變更,與刑法第2條所謂法律有變更不符。

由上可知,實務對此問題之一貫見解為,空白刑法補充規範之變更係為事實變更,並非法律變更。

學說見解──認為法律變更為主

雖亦有部分學者認為應屬事實變更,然對此問題,較多數學者認為應屬法律變更。其理由略為,補充空白刑法構成要件之行政命令或公告,雖不具法律之形式,亦無刑法之實質內涵,但通過與空白刑法相結合,即成為空白構成要件的禁止內容,而足以影響可罰性之範圍。既此補充規範因法律之授權而具有法律之效力與強制力,則此種內容變更應屬法律變更。

構成要件故意認定

當行為人對於補充空白刑法之規範發生錯誤時,究竟屬於構成要件錯誤還是禁止錯誤?關於行為人對空白刑罰之故意範圍(認知範圍),學理上有「替換理論」與「社會意義理論」二說之分。 實務向以「替換理論」做為裁判標準,即以行為人僅須對自己行為之「自然意義」有所認識即可(即知道自己在做什麼,如我正在踩油門或我誤會油門為煞車,後者即屬欠卻自然意義認識)

例如

  • 刑法第192條第1項「違背關於預防傳染病所公布之檢查或進口之法令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117條「於外國交戰之際,違背政府局外中立之命令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元以下罰金。」等屬之。

相關條目

This website uses cookies. By using the website, you agree with storing cookies on your computer. Also, you acknowledge that you have read and understand our Privacy Policy. If you do not agree, please leave the website.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