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迴避 又稱自行迴避,法官具有法定原因,即應自行迴避參與審判。因刑事訴訟法第17條所規範法定迴避之原因,在客觀事實足認有偏頗之處,難以期待法官以中立第三人之角色公平審判。 例如 A法官之子因案被訴,為維護審判公平,A依法應迴避該案件之審理。 相關條目 自由證明 自行迴避 法定迴避 聲請迴避 職權裁定迴避 刑事訴訟法, 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