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犯

繼續犯為行為人之意思,足以決定行為所造成違法情狀持續期間的犯罪,立法者就此類犯罪之非價重點,在於行為人以其意思決定此一違法狀態之期間。這種犯罪類型從開始到結束,必須要經過一段時間,不法狀態的維持。

行為人之行為只要實現不法構成要件,導致一定違法狀態,犯罪即屬既遂;但行為人假如未放棄犯罪之實施者,則犯罪之情狀即繼續進行,而不法構成要件猶如不間斷地繼續被實現,直至該違法狀態結束,犯罪始告終了

例如 侵入住居罪、私刑拘禁罪、擄人勒贖罪等屬之。舉例來說,行為人把被害人鎖在房間裡面剝奪他的行動自由,在進入房間時這個時候犯罪行為已經成立了,但是必須等到行為人把被害人釋放或被害人自己逃出來,整個犯罪行為才算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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