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行為犯
複行為犯又稱雙行為犯,為在一個獨立的
構成要件
中兼含數個行為之
犯罪
,彼此間具有「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之關係,行為人依序實施,侵害同一
法益
。
示例
強盜罪(刑法第328條第1項)包括
強暴
與
脅迫
等強制行為之
強制罪
(刑法第304條),與取得財物行為之
竊盜罪
(刑法第320條第1項);
藏匿人犯罪(刑法第164條)之先
藏匿
而後使之隱蔽、賄賂罪(刑法第121條、122條)之
要求
、
期約
、
收受
賄賂
各行為;
圖利使人性交罪(刑法第231條)先引誘再
容留
與他人為
性交行為
。
相關條目
故意犯
─
過失犯
作為犯
─
不作為犯
純正不作為犯
─
不純正不作為犯
行為犯(舉動犯)
─
結果犯
實害犯
─
危險犯
抽象危險犯
─
具體危險犯
狀態犯
─
繼續犯
─
即成犯(即時犯)
單一犯
─
結合犯
單行為犯
─
複行為犯
一般犯
─
身分犯(特別犯)
─
己手犯(親手犯)
純正身分犯(純正特別犯)
─
不純正身分犯(不純正特別犯)
機會犯
─
情況犯
目的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