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行告訴人係指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心神喪失、植物人、智能障礙等),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特定人,代行告訴人須於被指定6個月內提出告訴。
舉例來說 甲出於過失撞傷乙,讓乙陷入昏迷。又過失傷害屬告訴乃論之罪,乙昏迷時若無配偶、法定代理人(此二者為獨立告訴權人),檢察官可以指定乙的孩子丙為代行告訴人、提起告訴,就可以合法起訴甲。
代行告訴制度係避免告訴乃論之罪因欠缺告訴之訴訟條件,而遭不受理判決,致國家刑罰權無法實現。
告訴乃論之罪僅限於一般告訴乃論之罪,於專屬告訴權之告訴乃論之罪(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1~3項之罪)並無代行告訴之適用。
指定代行告訴人之情形,因檢察官於指定時,已考量受指定人之資格及能力,故不許受指定代行告訴之人再委任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