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通訊監察」,指國家基於犯罪偵查或國家安全所需要,依法對國民私密性的通訊予以攔截、讀取、調閱相關資訊的刑事偵查行為,屬於強制處分的一種。
按照《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若有關國家安全的通訊監察,規定較寬鬆,只要國家情報工作法中的情報機關(如國家安全局或國防部軍事情報局)的首長,經高等法院法官同意就可以核發通訊監察書(第7條)。犯罪偵查的通訊監察則採取較嚴格的方式來處理。
由於監聽對人民的隱私權及秘密通訊自由構成重大侵害,一般法治國家普遍對監聽皆有嚴格規範,屬法官保留原則之強制處分,包括事前需聲請法院許可(聲請通訊監察書)、或事後陳報法院核准等。如果國家機關未依法進行通訊監察,亦將影響其所監聽而得的內容,是否得作為證據以供法院判決使用。
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規定,原則上僅限偵查最低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犯罪才可以實施通訊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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