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賴保護原則

(legitimate expectation)

信賴保護原則係以保護人民對於法律之信賴。信賴保護原則的法理基礎,是為了保障人民的基本權、維護法律的安定性,並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具體來說,指的是法律應該保障人民對公權力行使結果所產生的合理信賴。以國家的角度來說,應該對自己做出的行為或承諾守信用,才能表現出法律的安定性;對於人民而言,國家必須維持一個穩定的法律秩序,才有一個準則可以依循。

要件

要件上包括信賴基礎的存在、信賴行為的表現、信賴值得保護。

  1. 信賴基礎存在行政機關已做成行政處分、命令函示(釋字第525號)或是可以期待之利益(釋字第605號)、法規等。
  2. 信賴行為表現:客觀上必須具備對信賴基礎一定之表現行為,或主觀上努力即能實現(釋字第605號
  3. 信賴值得保護:並無行政程序法第119條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如提供不正確資料、以詐欺脅迫賄賂方法),或無保留廢止權的情形(行政程序法第9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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