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l property/immovales)
民法上所規定的物,分為動產及不動產。不動產是性質上不能移動,或非經破壞變更不能移動的物,包含土地以及附著於土地上之定著物(如 輕便軌道、房屋等);另外不動產之出產物未分離者(如 未與土地分離之樹木),為該不動產之構成部分。
不動產通常價值較高,移動不易,且不易增加,與社會經濟關係密切,因而在民法對不動產物權,在物權種類、變動要件、得喪原因及效力有異於動產之規定。不動產物權基本上以登記為生效或對抗要件,地上權(包括普通地上權、區分地上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典權為不動產特有的法定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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