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的請求,就其所為具有欲發生一定法律上效果的行為,或其他與私權有關的事實,有權作成公證書或認證的人(公證法第2條),包括法院公證人(公證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及民間公證人(公證法第24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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