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行為(民事)

所謂處分行為,指直接以財產權之消滅或變更為其標的物法律行為而言,處分行為固包括物權行為準物權行為此二種,但不包含債務負擔行為 。

收益及處分是所有權人對其所有物所享有的二個重要權能。

例如 民法第118條第1項,第765條所稱「處分」即是 。

辨異

民法上所謂處分在各條文有不同之意思,可概分為:

民法 第118條第1項
  •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民法 第765條
  •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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