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處分行為,指直接以財產權之消滅或變更為其標的物之法律行為而言,處分行為固包括物權行為及準物權行為此二種,但不包含債務負擔行為 。
收益及處分是所有權人對其所有物所享有的二個重要權能。
例如 民法第118條第1項,第765條所稱「處分」即是 。
民法上所謂處分在各條文有不同之意思,可概分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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