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行為
要式行為係指須以一定方式,才能成立的
法律行為
。
分類
可分為法定要式行為及約定要式行為:
法定要式行為
:就是
法律
規定須具備一定方式才能成立之法律行為,若不符法律特定方式的要求,該法律行為即屬無效,
拍賣
、
結婚
、
遺囑
等屬之。
約定要式行為
:以法毋庸以一定方式作成,但當事人約定應以一定方式作成者。民法第166條:「契約當事人約定其
契約
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
相關條目
依意思表示結合標準區分
單獨行為
-
契約行為
-
合同行為
依所發生的變動權利類型區分
債權行為
-
物權行為
-
準物權行為
依是否需特定形式區分
要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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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式行為
依發生效力時點區分
生前行為
-
死因行為
依是否合乎構成要件區分
完全法律行為
-
不完全法律行為
依是否須其他法律行為存在區分
主行為
-
從行為
依當事人之給付是否互受利益區分
有償行為
-
無償行為
依標的物交付是否為生效要件區分
要物行為
-
諾成行為
暴利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