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官
輔助法官或
檢察官
,執行有關司法
審判
、
公務員
審議
或檢察事務之紀錄(
筆錄
)、編案、
文牘
、統計及其他工作之人員。
書記官須服從其所配屬
庭長
、
法官
或
司法事務官
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
職務
書記官長: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
1等~3等書記官:分掌紀錄、
文書
、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
訴訟
輔導等事務,並得分科、分股辦事
相關條目
正本
宣示判決筆錄
直接送達
僭行公務員職權罪
公示送達(刑事)
偵查庭
勘驗(刑訴)
答辯狀(刑事)
審判筆錄
送達(行訴)
法官助理
法警
股別
錄事
宣示判決筆錄
原本
閱卷
錄音轉譯
法院組織法
,
司法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