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體

在行政法上享有權利和負擔義務的法律主體,除了具有一定職權且得設置行政機關以實現其行政任務的公法人例如 國家、各縣、市、鄉鎮、農田水利會等)外,也包含受委託獨立行使公權力的私人。

行政主體經常透過行政機關與人民建立行政法律關係,但因此所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則歸屬於行政主體,而非行政機關。(僅行政主體具有權利能力)。

例如 國家透過國稅局(行政機關)向人民課徵應納的稅賦,但該稅捐徵收的權利是歸屬於國家,而非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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