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係指受刑罰執行之行為人(受徒刑之執行,該徒刑之罪不限故意或過失),於釋放後之一定期間內(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赦免後5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
「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此指該罪之法定刑,法定刑最重為有期徒刑即屬之,最輕本刑為拘役、罰金亦屬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對累犯之加重處罰,係因其不知悔改再故意犯罪,主觀上之危險性顯然尚未除去,對刑罰反應能力薄弱。
釋字775號提到:「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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