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刑事訴訟)
已確定的
終局裁判
,以該
裁判
所認定事實錯誤或有重大瑕疵,請求
撤銷
原裁判,再開
訴訟程序
。
再審原因
為可
聲請
再審的事由。
舉例來說,刑事訴訟法第420條所規定情形,均為可提起再審之原因:
原判決所憑之
證物
已證明其為
偽造
或變造者;
原判決所憑之
證言
、
鑑定
或
通譯
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受
有罪判決
之人,已證明其係被
誣告
者;
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
確定
裁判
變更者。
相關條目
再審
刑事訴訟法體系
不利益變更禁止(刑事)
不起訴處分之救濟
不起訴處分確定
回復原狀(刑事)
更為審判
客觀性義務
救濟權
定讞
非常救濟
大法官釋憲
解釋文效力
聲請
刑事訴訟法
,
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