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禦權

對應於檢察官的公訴權,即為被告的防禦權,故防禦權乃是被告為防禦檢察官所為之訴訟攻擊,以避免受有不利之判決,而得在法律上為諸多訴訟行為權利,並以公訴無理由(即無罪判決)此一最終目的為其防禦的作用。

例如 對質詰問證人的權利、選任辯護人的權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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